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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ss version="2.0"><channel><title>德众财税论坛--会计问答最新20篇论坛主题-全文</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link><language>zh-cn</language><description>德众财税论坛</description><copyright>http://www.jndezhong.com</copyright><generator>Rss Generator By Dvbbs.Net</generator><webMaster>hetenga@163.com</webMaster><image><url>images/logo.gif</url><title>德众财税论坛</title></image><item><title>★★★ 2010《会计职称》考试答an[已dao]要的加,Q;251*833*555{办证}</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9825&amp;Page=1</link><author>晴倩80</author><pubDate>2010/5/13 20:24:07</pubDate><description><![CDATA[★★★ 2010《会计职称》考试答an[已dao]要的加,Q;251*833*555{办证}]]></description></item><item><title>★★★ 2010《会计职称》考试答an[已dao]要的加,Q;251*833*555{办证}</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9824&amp;Page=1</link><author>晴倩80</author><pubDate>2010/5/13 20:23:52</pubDate><description><![CDATA[★★★ 2010《会计职称》考试答an[已dao]要的加,Q;251*833*555{办证}]]></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什么叫“现金头寸”？</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8102&amp;Page=1</link><author>琴情</author><pubDate>2008/4/13 10:53:44</pubDate><description><![CDATA[<p><font face="Verdana">1、头寸（position）也称为"头衬"就是款项的意思，是金融界及商业界的流行用语。如果银行在当日的全部收付款中收入大于支出款项，就称为"多头寸"，如果付出款项大于收入款项，就称为"缺头寸"。对预计这一类头寸的多与少的行为称为"轧头寸"。到处想方设法调进款项的行为称为"调头寸"。如果暂时未用的款项大于需用量时称为"头寸松"，如果资金需求量大于闲置量时就称为"头寸紧"。 </font></p>
	<p><font face="Verdana">2、头寸是金融行业常用到的一个词，在金融、证券、股票、期货交易中经常用到。 <br/>比如在期货交易中建仓时,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多头头寸,简称多头;卖出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叫空头头寸,简称空头。商品未平仓多头合约与未平仓空头合约之间的差额就叫做净头寸。只是在期货交易中有这种做法，在现货交易中还没有这种做法。 <br/>在外币交易中，“ 建立头寸”是开盘的意思。开盘也叫敞口，就是买进一种货币，同时卖出另一种货币的行为。开盘之后，长了(多头)一种货币，短了(空头)另一种货币。选择适当的汇率水平以及时机建立头寸是盈利的前提。如果入市时机较好，获利的机会就大；相反，如果入市的时机不当，就容易发生亏损。净头寸就是指开盘后获取的一种货币与另一种货币之间的交易差额。 <br/>另外在金融同业中还有扎平头寸、头寸拆借等说法。 <br/>头寸日有分很多种的：第一头寸日(期货交割过程的第一日)等等，多数就是指对款项动用的当日。 </font></p>
	<p><font face="Verdana">3.头寸有两种含义 1.[money market]∶中国旧时指银行钱庄等所拥有的款项。收多付少叫头寸多,收少付多叫头寸缺,结算收付差额叫轧(ga)头寸,借款弥补差额叫拆头寸 2.[cash]∶指市场上货币流通数量,即银根。如银根松说头寸松,银根紧也说头寸紧通常所说的是指第二种,即现金的量.</font></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业务招待费可以列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外还可以列其他科目吗？</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5687&amp;Page=1</link><author>琴情</author><pubDate>2007/12/17 21:57:53</pubDate><description><![CDATA[<p>1.改变列支科目以避免限额限制 <br/>　　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若超限额列支标准，则可考虑采取措施列为业务宣传费。因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可在不超销售（营业）收入 5‰范围内据实扣除。 <br/>2.改变支付形态以增加费用税前列支 <br/>　　企业基于业务需要而招待经销商，原则上应按业务招待费列支。但企业如果按经销金额比例，通过独立中介机构，支付经销商一定费用，以加强促销活动，并取得经销商出具的发票，则该项支出得以佣金费用列支，可达到节税效果。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br/>　　（ 1）有合法真实凭证。 <br/>　　（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br/>　　（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br/>3.取得合法凭证 <br/>　　支付的业务招待费，除应取得有关合法凭证外，还应保存与业务有关的交际应酬支出证明资料，以免被税务稽查机关剔除补税。 <br/>4.妥善处理筹建期间支付的交际费 <br/>　　企业在筹建期间所支付的交际费，应列入开办费而资本化，并按规定摊销。开办费总额不受交际应酬费限额限制，企业可妥善运用此项规定，以达到节税效果。 <br/>5.事先纳税调整 <br/>交际应酬费若超过可列支限额，应于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自行调整减除，以免被加收滞纳金。 </p><p></p>
	<div align="right"><font 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17 21:58:30编辑过]</font></div>
]]></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后应付福利费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5624&amp;Page=1</link><author>啊呀</author><pubDate>2007/12/15 11:45:56</pubDate><description><![CDATA[<p>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p><p>　　1.余额为赤字的账务处理。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部分，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p><p>　　2.余额为结余的账务处理。出现余额结余后，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的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p>
	<div align="right"><font 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15 11:47:20编辑过]</font></div>
]]></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关于所得税会计！</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5400&amp;Page=1</link><author>fyydnh507</author><pubDate>2007/12/5 20:02:39</pubDate><description><![CDATA[   本人 毕业论文  要写 关于所得税会计方面的 但是2周了 感觉很迷茫~~  无从下手 有哪为高人指点下  论文题目 已经定下来了[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    高人指点  联系：QQ408482112]]></description></item><item><title>TEST</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5386&amp;Page=1</link><author>木子仁可</author><pubDate>2007/12/2 16:58:12</pubDate><description><![CDATA[TEST<img title="dvubb" src="http://www.jndezhong.com/bbs/images/emot/em57.gif" border="0" align="middle" onload="imgresize(this);" alt="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范围应如何确定？</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5365&amp;Page=1</link><author>小云儿</author><pubDate>2007/11/25 10:42:23</pubDate><description><![CDATA[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1条规定，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项条件：<br/>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br/>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指专用发票）；<br/>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br/>　　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出口产品支付客户的佣金比例按规定是百分之几？</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5364&amp;Page=1</link><author>小云儿</author><pubDate>2007/11/25 10:41:08</pubDate><description><![CDATA[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一张原始凭证上所列的金额由二家单位共同承担，需由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怎样取得分割单？</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5363&amp;Page=1</link><author>小云儿</author><pubDate>2007/11/25 10:39:29</pubDate><description><![CDATA[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第七条规定：“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应将原购进货物的‘专用缴款书’报经其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核实缴销后，由该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按该批货物的原购进价格和已纳税额开具相应的‘分割单’一式二联。其中第一联随‘专用缴款书’留存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第二联随同销售货物由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转交购货的其他出口企业。”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如何向个人付佣金?</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5362&amp;Page=1</link><author>小云儿</author><pubDate>2007/11/25 10:36:41</pubDate><description><![CDATA[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53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须符合下列条件：<br/>　　1、有合法真实凭证；<br/>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br/>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comment-->]]></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整体资产转让不等于产权转让</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5353&amp;Page=1</link><author>木子仁可</author><pubDate>2007/11/21 23:10:25</pubDate><description><![CDATA[中国税务报：近期，我单位准备进行改制，拟将整体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请问我单位整体资产转让可否视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而不缴纳流转税呢？ <p>　　山东某机械制造公司财务经理 赵强 </p><p>　　答：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企业产权转让属于不同的概念，对转让行为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p><p>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对此类情况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此时，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改为：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p><p>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p><p>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对于整体产权交易或者整体资产转让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其主要差别在于：第一，流转税法强调整体产权交易应当是企业整体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一揽子转让，而所得税法中整体资产转让的定义没有涉及劳动力转让问题。第二，所得税法中的整体资产转让并不一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可能包括企业法人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而流转税法中的整体产权交易概念应当被理解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无论是否独立核算)。第三，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主体是企业，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资产，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仍属于资产转让行为，不论其股权支付额比例如何，均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而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人，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产权，性质上属于股权转让，而股权转让是不征流转税的，两者属于不同的交易形态。 </p><p>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中规定，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该批复明确：对于名为整体资产出售，但是不符合该特征的转让行为不能免征相关资产转让的流转税。 </p><p>　　综上所述，你公司应该按照上面文件的规定确定自己是否属于整体资产转让还是属于企业全部产权转让行为而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p><p>　　润博简评：</p><p>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中对“企业全部产权”的定义是“包括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这个概念也是极不严谨的，属于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定阶段和经济活动中的特殊产物。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全部产权”一般都是理解为“企业股权”，产权这个词用在国有企业中的多，在公司法颁布后，现在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制，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和经营，其“全部产权”就是“股权”的概念，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转让全部产权实际上指的就是转让企业股权，自然不涉及到流转税问题。</p><p>　“整体资产转让”概念比较清楚，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p><p>　　也就是说，整体资产转让实际上指的就是以整体资产对外投资（非股权支付额低于２０％），如果不是对外投资，自然不适用１１８号文件的优惠政策。《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是对该类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的规定，即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税交易。在以资产对外投资是否征收流转税在有关税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以货物对外投资，必须视同销售计算交纳增值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免于征收营业税。</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何种情况可按评估价值作为计税成本</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5352&amp;Page=1</link><author>木子仁可</author><pubDate>2007/11/21 23:05:27</pubDate><description><![CDATA[<p>中国税务报</p><p>近日，有纳税人来电咨询。企业在建账时，所有的固定资产都按评估入账。那么，评估入账提取的折旧能否在税前扣除，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评估入账并且得到税法的认可？ </p><p>　　笔者查询了相关税收政策，以下几种情况可以按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本。 </p><p>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照文件规定，企业资产原则上要按历史成本入账，但是如果评估增值部分已经缴纳所得税的，或者评估损失已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税前列支的，则可以按评估后的价值作为计税成本，其折旧费用可以全部税前扣除。 </p><p>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这是国家在清产核资时制定的优惠政策，不是按国务院统一规定所进行的任何形式的清产核资或改组改制评估，其资产评估价值均不能得到税法的认可，还是要按历史成本即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计税成本。 </p><p>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规定转让企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转让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文件同时规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的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国税发[2003]45号文件对这条规定作了修改，调整为接受企业可以按评估价值作为计税成本，这主要是考虑转让方已经按原资产的账面净值为计税基础，如果接受方再按账面净值入账的话，则会存在评估增值部分在双方重复征税的问题。 </p><p>　　除上述规定外，实践中，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经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下文明确，可以按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br/></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求助]发票过期问题</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5173&amp;Page=1</link><author>水坑</author><pubDate>2007/11/14 15:14:52</pubDate><description><![CDATA[<p>我们单位给你家公司开的增值税发票</p><p>由于对方没有及时把发票拿去认证</p><p>现在要求我们拿回来重开</p><p></p><p>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处理啊?</p><p>能给对方重开么?</p><p>过期的发票我们拿回来应该怎么处理?</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已提足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如何处理？</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4689&amp;Page=1</link><author>哈喇子</author><pubDate>2007/10/21 21:17:35</pubDate><description><![CDATA[单位一台价值400万元的机器设备已提完折旧，但该机器设备经改造后预计还能继续使用三年左右。为此，我单位共支出改造、修理费20万元。请问，该单位对该机器设备还能继续提取折旧吗？发生的20万元修理费应如何处理？&nbsp;<p></p><p>[B]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七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2000-5-16）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５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之规定，对你单位的上述机器设备，不能再继续提取折旧，所发生的改造、修理费属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可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返销。</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关于大额发票如何处理</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4492&amp;Page=1</link><author>水坑</author><pubDate>2007/9/21 9:05:19</pubDate><description><![CDATA[<p>我们单位每次进货量都是很大</p><p>但是..每次进完货后都是能卖好几个月的</p><p>发票对方都一次性给你开了</p><p></p><p>我想请教下..一张大额发票。..应该怎么处理呢?</p><p>这张发票拿去认证的话。.就压根抵不完</p><p>不认证又不够</p><p>是不是有什么可以综合的办法啊?</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槐荫区9月份还要定税吗</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4466&amp;Page=1</link><author>水坑</author><pubDate>2007/9/18 9:03:51</pubDate><description><![CDATA[<p>上半年定了</p><p>据说是一个季度定一次</p><p>那现在9月了。.还会定税吗?</p><p>以前都没有的..今年怎么突然要给我们定税了</p><p></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企业会计准则是否“与我无关”？</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4365&amp;Page=1</link><author>木子仁可</author><pubDate>2007/8/19 14:33:32</pubDate><description><![CDATA[<p><font size="4">&nbsp;&nbsp;&nbsp;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font></p><p><br/><font size="4">&nbsp;&nbsp;&nbsp;&nbsp;&nbsp; 新的会计准则至少在4个层面上实现了“一视同仁”：在公有企业与非公有企业之间（即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在上市企业与非上市企业之间；在中资企业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企业之间；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企业之间。原有所有制界限、行业界限、系统归口界限被打破，所有企业（两类特例除外）都要施行统一、通用的会计标准。</font></p><p></p>]]></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什么是会计准则？</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4364&amp;Page=1</link><author>木子仁可</author><pubDate>2007/8/19 14:18:13</pubDate><description><![CDATA[“会计原则”一词来自西方国家，最早见于1890年美国的会计文献，但真正受到美国会计界的重视是在1930年以后。随着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如今会计原则已成为各国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主要课题。在多数国家，“会计原则”一词又被改称为“会计准则”。近些年来，会计准则也逐步为我国会计理论界所重视，并正在努力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会计准则体系。<br/>　　一、会计准则的涵义<br/>　　什么是会计准则？至今国内外会计界看法不一，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br/>　　（一）国外会计界关于会计准则的几种不同认识<br/>　　1、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术语委员会于1853年公布的第1号《会计术语公报》指出：原则是“所采纳的或定称的一般法则，当作行动的指针；行为或实务确立的一个基础……”。这是美国会计职业团体对会计原则所下的最早定义。从这个定义理解，会计原则是会计行为的指针，是会计行为或实务所赖以确立的基础。<br/>　　2、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于1970年发布的第4号说明书指出：“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揉合了某一特定时刻有关下述事项之一致见解；何种经济资源及义务应依财务会计而当作资产及负债入账，资产及负债之何种变动应予入账，这些变动应在何时入账，资产及负债及其间之变动应如何衡量，何种情况予以披露，以及应如何披露，乃至应编制何种财务报表等。”在这段叙述中，明确指出，会计原则就是关于资产、负债及其变动如何确认、计量、记录和揭示的一致性意见。<br/>3、美国西德尼。戴维森主编的《现代会计手册》中曾对会计原则下了这样的定义：“会计概念是通过会计原则来体现的，而会计原则则可以认为是恰当地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由此可见，会计原则一方面体现了会计概念；另一方面，又是进行正常会计工作的规范。<br/>　　4、美国P.H.沃尔金巴克等著《会计原理》一书，认为“公认会计原则这个术语具有一种会计指导方针的广泛涵义，从最基本的观念、准则直到详细的方法和程序。它包括财务会计和财务报告每一方面的原则。”这里是对会计原则从更广泛的范围来下定义的，会计原则是从会计理论到会计方法和程序的一种指导方针。<br/>　　5、美国会计学家艾利克。L.柯勒主编的《会计辞典》指出：“会计原则者，有关会计理论与程序之原理是也。其目的在解释通行会计实务，并为选择会计程序之指标。”这里也是对会计理论方面下的定义，会计原则几乎等同于会计原理。<br/>　　6、美国会计学家W.B.梅格等著《会计学——营业员业决策的基础》一书中，认为会计原则是“在编制财务报表中有助于达到可理解、可信赖和可比较的目标所遵守的准则或指南，也用于判断会计方法是否可以接受的标准。”这个定义把会计原则看成是编制财务报表的指南和判断会计方法的标准，完全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未免过于狭窄。<br/>　　7、日本番场嘉一郎主编《新版会计学大辞典》的定义是：“会计原则是经济社会中给企业的会计实践指明方向的路标，是企业进行会计活动的指南。”这个定义是从会计实务出发而提出的，会计原则是指导会计实践的指南。<br/>　　8、在西方国家最早采用会计准则一词的，是1940年美国会计学家佩顿和利特尔所著《公司会计准则绪论》。在这本书中指出：“会计准则之本身，非即为会计方法与程序，但为会计方法与程序之指南针耳。”这就是说，会计准则并不是具体的会计方法与程序，而是它的指针。<br/>　　根据以上八种定义，基本上根据了国外会计界关于会计原则（或准则）的整个看法。大体上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广义方面理解，会计原则是从会计理论到会计方法和程序的一种指导方针；从狭义方面理解，会计原则是恰当地进行会计工作的规范，即指导会计实践的指南，更具体地说，就是关于资产负债及其变最如何确认、地量、记录和揭示的规范。国外所以要判定会计原则，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指导会计人员恰当地处理会计事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二是使会计信息的指导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便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更好地利用会计信息。<br/>　　（二）我国会计理论界关于会计准则的几种认识从我国会计理论界来看，关于会计准则的定义，大家也有一些分歧，大体上有以下几种看法：<br/>　　1、《中国现代会计手册》一书中指出，会计原则是“指导会计工作的理论思想方法政策和技术标准的总称。……会计原则，就其包括的内容来说，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既包括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又包括会计处理的方法和程序。”<br/>　　2、杨纪琬同志认为：“我现在所讲的会计准则，一般是指财务会计准则，从这个前提出发，会计准则的涵义一般定义为：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规矩，处理会计业务的准绳。”<br/>　　3、娄尔行等同志认为：“会计准则是会计实践的经验总结，是指导会计工作的规范。”<br/>　　4、葛家澍同志认为：“企业财务会计准则是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br/>　　根据我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准则的以上看法，也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会计准则主要是会计核算方面的规范，包括对会计核算起到指导作用。另一种看法认为会计准则是指导整个会计工作的规范，不仅仅是会计核算，还包括管理会计方面，也要建立会计准则。<br/><br/>]]></description></item><item><title>什么是公允价值？</title><link>http://www.jndezhong.com/bbs/dispbbs.asp?BoardID=48&amp;ID=4363&amp;Page=1</link><author>木子仁可</author><pubDate>2007/8/19 14:10:41</pubDate><description><![CDATA[<font size="5">&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公允价值（fair value）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的成交价格。在购买法下，购买企业对合并业务的记录需要运用公允价值的信息。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在实务中，通常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font>
]]></description></item></channel></rss>
